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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来源: 作者:liangdong 时间:2025-09-28 14:43:5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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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9年5月29日研究生院办公会通过并施行,2022年7月11日研究生院办公会修订,2024年7月10日研究生院办公会修订2025年9月4日院长专题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京教学〔2023〕2号)要求,结合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财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种类、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分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级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含非全日制学生),可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参评市级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人数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5%

    (级优秀毕业生评定人数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三)市级优秀毕业生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每个班级的评选名额原则上按照以上比例分配,若出现某班级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分配名额,则根据具体评选情况,酌情调配名额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财科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50%。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学籍注册,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无重修或不合格课程记录,获得全部学年内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圆满完成毕业论文相关工作,学位论文正式答辩通过

    (四)学生党员在参加上级党委或研究生院组织的各类党建知识考试中,无不及格记录;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六)在校期间获校级(含)以上荣誉。在财科院学习期间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或在重大活动中为财科院争得荣誉,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七)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正常履行就业手续,不主动违约。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七条 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市级优秀毕业生除具备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外,在校期间至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1次及以上,曾被授予“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会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4月至5月进行。

    第九条 市级优秀毕业生拟推荐人选从校级优秀毕业生拟推荐人选中评议产生。

    第十条 成立评选工作组

    财科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组织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组”确定相关细则,初步拟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安排;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复核参选学生的申报材料,开展评审工作,将评审结果上报研究生院办公会审议;处理评审争议,对评选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保存优秀毕业生评审材料。

    第十一条 严格评审程序

    (一)学生自主申报。符合参评条件、有意向参评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优秀毕业生申报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的,同时填写《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提交班级审核;

    (二)班级评议。以班级为单位审核参评学生材料,班主任组织班级评分及班主任评分实行负面清单一票否决制

    (三)评选工作组复核。评选工作组全面审核各推荐人选的情况,依据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形成拟推荐名单,在班级内征询意见3个工作日

    (四)公示。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评选工作组将拟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拟推荐人员有异议,可实名向评选工作组反映,反映问题有具体事实和内容。评选工作组对反映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上报。未经批准,经办人不得向外透露反映人的任何情况,否则追究责任

    (五)审核评定。优秀毕业生拟定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选工作组将拟推荐名单上报财科院研究生院办公会审议;

    (六)公布正式名单。财科院研究生院办公会审议通过优秀毕业生名单后,评选工作组公布正式名单

    (七)报送。评选工作组评选相关材料报送北京市教委审定

    (八)已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须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